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川
- 被上訴人
-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恆志
- 訴訟代理人
- 孫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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