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翁薇靜原名:翁慧.
- 被上訴人
- 余秀香
- 被上訴人
- 翁宇孟
- 被上訴人
- 翁宇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5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迄101年2月8日,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