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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朱漢寶吳定亞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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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康佳鈴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仁崢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沈彥傑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北簡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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