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佳鈴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當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仁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沈彥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北簡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北簡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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