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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張瑜鳳陳靜茹匡偉

  • 當事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悠仕股份有限公司鄭貫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桂治安 人 上 訴 人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守文 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之6 被上訴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瑜鳳 法官 陳靜茹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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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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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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