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匡偉
- 當事人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悠仕股份有限公司、鄭貫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桂治安 人 上 訴 人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守文 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之6 被上訴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瑜鳳 法官 陳靜茹 法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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