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抗告人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相對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北簡字第1163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