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抗 告 人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相 對 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北簡字第1163號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