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 抗告人
-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 相對人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北簡字第1163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北簡字第1163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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