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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6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369號

聲請人
林蓉珍

      王宗偉

      王嫻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王祖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2段142號12樓-2)

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王祖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

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祖平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6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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