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林蓉珍
王宗偉
王嫻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王祖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2段142號12樓-2)
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王祖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
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祖平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