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 請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 理 人 郭蕞爾
- 相 對 人
- 臺灣德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蔡錦川
- 人 蔡蕙如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芬
- 相 對 人
- 蔡吳種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蔡錦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錦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