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相對人
- 姍蒂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余芳如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余冠呈
余宗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18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0一七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8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40萬元之公債並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01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需更換為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