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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
姍蒂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余芳如
相對人
相對人
余冠呈

      余宗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18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0一七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8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40萬元之公債並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01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需更換為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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