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李宗興
- 相對人
- 國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李冠緯
- 相對人
-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蕎蔓
- 相對人
- 涂蔡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曾提供現金新臺幣1000萬元為擔保,聲請假執行,並以100年度存字第9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金額造成聲請人積壓龐大資金並徒增成本,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