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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李宗興
相對人
國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冠緯
相對人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蕎蔓
相對人
涂蔡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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