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李宗興
- 相對人
- 國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冠緯
- 相對人
-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蕎蔓
- 相對人
- 涂蔡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