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施炳安
- 相對人
- 正志流行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百年度全字第五○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年度全字第五○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