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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施炳安
相對人
正志流行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百年度全字第五○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年度全字第五○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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