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張晉瑞
- 相對人
- 維佳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陳元龍
- 相對人
- 羅麗容
- 相對人
- 陳紫緹原名陳靜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四七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18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54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提存之公債債票急需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7 期債票等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183號假扣押裁定、本院97年度存字第5478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卷及提存卷核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