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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4號

減資報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人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資報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歷年虧損,且聲請人股東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美公司)已就帳列投資成本轉列減資及清算損失新臺幣28,800,339元,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3款規定,檢附聲請人歷年減資明細、協美公司向銀行帳務查詢申請書、原投資時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清算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會議錄,聲請准予減資報備等語。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3款規定:「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由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3款規定中所謂之主管機關,應為財政部(或所屬機關),與普通法院無涉。從而,聲請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准予減資報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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