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艾希 代 理 人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相 對 人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筱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得提存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總面額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總面額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相當,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變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