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相對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雄
- 法定代理人
- 賴信澤
- 相對人
- 李敦仁
劉啟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七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壹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6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3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37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債票急需更換,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列張秀雄、賴信澤、李敦仁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本院業於100年8月1日以97年度整字第9號裁定准予李敦仁自100年8月1日起解任相對人之重整人職務,有是項裁定可稽,是本件應以張秀雄、賴信澤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