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啟彰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曾順祥
王玉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八號。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第二行關於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八號。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點第六行中關於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八九一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