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相對人
- 鑫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振安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王彥璽
陳金春
王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