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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對人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琦玲
相對人
王令台
相對人
王令一
相對人
王令楣
相對人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相對人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炳台
相對人
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7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00萬元之86年度乙類第3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登錄公債),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2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急需更換,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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