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道瑋
相對人
林水金

      林建同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八三九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並為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02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230 萬元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公債為擔保物,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83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該債票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核閱上開提存書查屬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