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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4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陳重義
相對人
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懋生技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漢東
相對人
人 2
相對人
陳淑華

      楊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八六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0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38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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