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葉子寬
- 相對人
-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趙家呈原名趙承先.
- 相對人
- 彭茿苓原名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95年度存字第6137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5年度存字第6137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佰萬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一期債票之定期存單以為擔保,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61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記載,並應更正為「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一期債票之定期存單以為擔保,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61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