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葉子寬
- 相對人
-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趙家呈原名趙承先.
- 相對人
- 彭茿苓原名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後段關於「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一期債票之定期存單以為擔保,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61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之記載,並應更正為「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一期債票之定期存單以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1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