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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訴訟代理人
劉俊瑞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萬3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2088元,未據原告繳納,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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