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鄭維穎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懷德 CRAIG.
- 被告
- 黃郁琪
- 被告
- 雲維鴻
上列3 人共 李彥群律師
同訴訟代理 許修豪律師
人 蘇儀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9,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訴之聲明第3、4 項請求被告以電子郵件寄發及於網站刊登致歉啟示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