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寧波佳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東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987,96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12月2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對新臺幣30.31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557.4元,197,557.4×30.31=5,987,965,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明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三、被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