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旭晟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諺璁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 被告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曾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零陸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