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告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田 應送達處.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