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中
- 被告
-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田 應送達處.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