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 原告
-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順
- 被告
- 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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