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 告 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