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樂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娣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菁、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邵春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97,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