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 原告
- 元川貿易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修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