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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告
元川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修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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