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元川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修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