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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爐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被告
凱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鳴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4,663.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597,101 元(匯率以原告起訴時之1:29.21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7,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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