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爐
- 訴訟代理人
- 鍾登科律師
- 被告
- 凱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鳴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4,663.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597,101 元(匯率以原告起訴時之1:29.21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7,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