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 原告
- 河惠子
- 被告
- 永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琇昭
彭啟明
王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