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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河惠子
被告
永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琇昭

      彭啟明

      王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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