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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號

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鍾憲德
被告
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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