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鍾憲德
- 被告
- 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兩造間清算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係因委任關係之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