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謝唯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欽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並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元,經依原告所提汽車停車位土地預售契約書之記載,原告購買包含系爭停車位總計30個停車位,價金為18,940,000元,則單一停車位價格應為631,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3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