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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遷讓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謝唯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欽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並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元,經依原告所提汽車停車位土地預售契約書之記載,原告購買包含系爭停車位總計30個停車位,價金為18,940,000元,則單一停車位價格應為631,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3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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