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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停車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余明賢

  • 當事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葉明中 謝唯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欽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並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元,經依原告所提汽車停車位土地預售契約書之記載,原告購買包含系爭停車位總計30個停車位,價金為18,940,000元,則單一停車位價格應為631,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3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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