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黃春霞 訴訟代理人 林佳興 李嘉典律師 陳鴻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華汽車商行即鄭春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萬伍仟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9000元x面積9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