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221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