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原 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前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律師 人 被 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致佑律師 張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 受 告 知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