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許啟正、桃園縣政府、吳志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路○ 段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明添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景榮 複 代理人 閻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0日下午2 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