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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告
黃光雄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繆籃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喬詮律師
被告
康秀雄
被告
被告
黃萬逢
被告
黃薈莉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被告
黃一正
訴訟代理人
黃盧嫣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康明德
訴訟代理人
康黃金月
訴訟代理人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康明維
被告
施涵覺
被告
施瀚婷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瓊
被告
林燕萍
被告
被告
劉穎穎
被告
吳宗裕
被告
受告知人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號4樓

受告知人 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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