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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告
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純
被告
羅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未表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亦未蓋原告公司章及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訴之聲明部份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復未表明其訴訟標的,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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