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 原告
- 余承勳
- 被告
- 崴舜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裁定命於送達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至遲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