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 告 宋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 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