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 被告
- 宋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 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 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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