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 告 宋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647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4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