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 被告
- 宋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647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4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