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羅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智斌、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吉姆克萊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羅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斌 訴訟代理人 陳憶裬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姆克萊格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2,1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