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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匡偉曾育祺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羅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如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陳憶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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