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張國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泰 訴訟代理人 張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福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