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啟明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上訴人林鴻堯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