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璇
- 被告
-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賴信德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重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所載附表二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所載附表一,漏未附上,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