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吳定亞
- 原告王唯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辜澄泉、林陳雲英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繳裁 判費52,6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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