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吳定亞
- 原告王唯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王唯丞 王堉苓 王博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銘、林秋芬、辜澄泉、林陳雲英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均於100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0年5月13日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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